新闻动态
News

四川加码房地产调控:开发商不得在标价外加价

发布日期:2018-08-20 浏览量:936

据四川新闻网8月18日消息,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据悉,《通知》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鼓励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方式

《通知》指出,要主动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一是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强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摸清住房底数,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编制四川省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是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各地要按照“因城施策,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类,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根据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充实完善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三是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改进完善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鼓励各地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支持各地在棚户区改造中,通过“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方式建设商品住房定向提供给被拆迁居民。

四是强化市场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将住房发展规划、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等制定和执行情况,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情况,批准的预售楼盘、可售房源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定期发布信息。

五是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引导媒体正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严厉打击炒作渲染房价上涨、制造购房恐慌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出现负面舆情及时予以澄清。对故意曲解调控政策、散布虚假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加大土地和住房有效供应

各地要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在加大土地和住房有效供应方面,《通知》指出,要合理管控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各地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管控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节奏、规模和布局,将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做好住宅用地储备,加快推动棚户区改造,腾空净地尽快入市。供给不足的城市,要结合当地需求情况,多渠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用地供应。

同时,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各地要健全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地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

其次,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要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和开发利用。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严格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外,《通知》指出,还要加快住房开发建设进度。各地要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房价上涨压力较大、库存量较低的城市,要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已经达到预售条件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上市预售。

严格执行价格申报制度

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住房

《通知》指出,要加强住房销售及价格管理。一是强化住房预售管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二是严格执行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住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是加强销售价格指导。各地要建立完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组成的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会商机制,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制定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规则,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指导。

严格购房审贷管理

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等的审核力度

在强化房地产流入资金管控方面,《通知》指出,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大信贷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控制住房贷款投放节奏。

同时,严格购房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等的审核力度,严禁挪用消费贷购房、违规提供首付贷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其次,还要加强购地资金来源审查。各地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购地只能用自有资金的规定,严控加杠杆购地行为,对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