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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1日起,成都存量非住宅房产也将实施交易评估计税

发布日期:2017-12-14 浏览量:964

今天,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该《通告》显示:2018年3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部开展第二阶段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实现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的全面覆盖。

/ 图源成都地税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对《通告》解读如下:

一、意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川财税〔2011〕41号)等规定,按照全市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按住宅、非住宅分两阶段推进的工作部署,2012年我市即启动了第一阶段对存量住宅房产交易的评估计税工作,发挥了引导诚信纳税、促进税收公平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公平房产交易税收负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3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部开展第二阶段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实现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的全面覆盖。

二、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存量非住宅是指“二手房”中非居住用房产,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仓库、车位等。

三、适用原则

《通告》规定了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申报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地税机关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是由地税机关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产的实物、区位、权益等因素,按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求取的交易房产评估值。地税机关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进行动态调整。 

四、实施时间

《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适用时间以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的网签合同时间为准,即在2018年2月28日后,交易双方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均适用本《通告》。

五、其他

此次开展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不涉及对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现行规定的调整。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