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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落实公积金“限高令”追踪

发布日期:2016-06-24 浏览量:0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政已在多省份落地。“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均明确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公积金。公积金缴存比例下调后,“限高”群体公积金减少。有效益良好的企业趁机降低缴存比例,一些企业更愿意以现金抵公积金。  

多省份最高缴存比例从20%、15%等调降到12%  

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据了解,此前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差异较大。多数省市如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浙江、黑龙江等缴存上限为12%,上海基本公积金缴存上限为7%,一些省市缴存上限超过12%。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安徽等地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确不得超过12%。  

此次调整中,此前执行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5%的福建省、重庆市、天津市,一律从5月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2%;吉林、安徽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从20%调至12%。山西省、河南省、黑龙江多地公积金缴存上限本来就是12%,不存在限高问题,目前没有出台方案。  

多地在“限高”的同时还“保低”。青海省明确,各类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不得低于5%;长春市明确,除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外,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7%。  

“限高”群体公积金减少,有企业以现金充抵公积金  

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最为关心的莫过于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高”,困难企业低缴、缓缴后,公积金发生哪些变化?  

——“限高”群体公积金减少。福建某央企员工陈先生告诉记者,其公积金核定月工资额为14188元,之前按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公积金月缴额是4258元,5月份已经按照12%缴存,月缴额降为3406元。“公积金账户上少了852元,同时个人缴存额少了,拿到手的现金多出426元。”  

在重庆某银行工作的徐先生发现,从5月起,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15%下调到了12%。  

——个别效益良好企业借机降低缴存比例。多地规定,各类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区间在5%-12%;单位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记者调查发现,个别效益良好的企业却趁机调低缴费比例。  

福州一家IT行业的营销人员余先生介绍,公司利润一直在增长,此前公积金缴存比例是12%,这次政策执行后,公司一下子将缴存比例降低到8%。降低比例全是公司说了算,随意性太大。  

——有不少企业更愿意以现金抵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现实中并没有完全做到。  

记者在吉林、福建等省调查发现,工作流动性比较大的建筑、家居企业,不少公司宁可将职工的工资提高5%-7%,也不愿意为其缴纳公积金。按照最低缴纳标准5%计算,只要提薪幅度不超过10%,企业就划得来。

吉林一家装饰公司老板告诉记者:“由于在职员工工作具有周期性,忙完一个项目可能就换一批人,无法稳定地为员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些员工完成一个项目甚至可能跳槽去外地,我还要为他们办理异地接续,管理成本太高。我更愿意以现金补偿他们。”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细则谨防“缓缴补缴”为“不缴”  

对于缓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困难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各地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条件。如河北省规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天津提出,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实操作中,缓缴公积金往往以企业意志为主,经常变为“不缴”。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不少个体企业不愿缴存公积金的情况比较普遍,职工个人对此难有发言权。长春某医药公司员工王伟说:“现在单位效益不好,一直不给缴存公积金,也没说什么时候给补,我们也不敢多问这件事。” 

有专家建议,要防范“补缴”政策被企业变通为“不缴”,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缓缴时间表。福建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刘珠雄表示,要防止企业在执行新政过程中搞变通。“对于困难企业的界定国家应进一步界定,对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应该有个时间表,防止一些企业伤害员工利益。”  

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对于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管理部门虽允许其暂时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但仍需对其经营状况改善后的补缴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存在拖欠工资或恶意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则不应允许其降低缴纳标准、甚至缓缴,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工商等部门应齐抓共管,对此类公司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