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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51条”化解房地产过剩 主城区首套房首付25%

发布日期:2016-06-22 浏览量:820

 

成都计划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房地产市场区域性、结构性过剩问题,实现供需基本平衡。

6月21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根据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精神,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调整供应

适度降低中心城区开发强度

减少房地产建设总量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最大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调整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中,不再执行有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条款。

同时,《意见》提出,成都将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对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下同)每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行计划控制,超过控制计划指标的,暂停房地产用地供应。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库存较大的区(市)县,应适当降低商业用地在供地计划中的比重。

针对“动态供地,库存过高可以停止供地”,《意见》做出了一定的细化。新建商品住房可售存量销售周期连续三个月低于下限的区(市)县,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销售周期连续三个月高于上限的区(市)县,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销售周期下限、上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的销售周期下限、上限分别为7个月、14个月,其他区(市)县销售周期下限、上限分别为8个月、16个月。

同时,减少或暂缓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新征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进一步支持旧城改造土地加快上市,加大“征而未供”土地征后实施力度,切实提高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

促进消费

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

二套房最低首付降至三成

对于成都市民来说,切身相关的是买房首付的下降和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

意见提出,成都将统筹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市场。其中明确,棚户区改造将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不再新建拆迁安置房;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通过购买的方式筹集房源;同时,出台指导意见,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满足住房需求。

在房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金融助购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购买其他区(市)县的普通住房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5%,购买其他区(市)县的普通住房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农民进城购房

最高补贴房款总额3%

农民工或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更加优惠。除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外,其他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工或本市农民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不超过购房款总额3%的购房补贴。同时,农民工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农民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和按月、季、半年或按年的还款频率,首付款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优惠利率。

此外,《意见》提出将加快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公租房租赁补贴试点工作。鼓励各区(市)县采取租赁方式解决社区用房、医院、学校、菜市场等公建配套;支持投资人整体购买或长期租赁待售房源用于租赁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商业地产租赁市场。并将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提升公积金使用效率。